和諧新農村的建設,必須法治先行。只有在科學的機制制度保障下,才能強化人們創建和諧的意識,只有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才能適應新農村發展的需要,才能保證新農村和諧、穩定、良性發展。可以說,民法典的頒行正當其時,為和諧新農村建設奠定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基礎。
要進一步彰顯民法典重要立法目的,積極倡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此引領農村新風尚建設,形成新農村男女平等、尊老愛幼、互愛互助、鄰里和睦、充滿活力的社會風尚;加強農村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充分發揮農村模范家庭、模范個人的榜樣示范效應,引導農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重視對農村民俗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的挖掘和保護,全面認識農村傳統文化,取其精華、棄其糟粕,使之與法治社會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
要加強農村立法。不能回避的是,目前農村法治建設尚不適應新農村建設形勢發展的需要,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在農村基層民主立法上,保障農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的規定仍有待完善。在農村社會保障立法上,新農村合作醫療需要新的法律規范的調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更高層次的立法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在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過程中,要合理界定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而這些都需要科學的制度設計和有效的法律約束。
要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村居民的平等權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的重要原則,但是由于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和一些政策的城市偏向,該憲法原則在農村地區落實不夠,農民的許多平等發展機會難以得到真正保障,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差距。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受教育權利、就業權利、醫療和社會保障權利近年來隨著國家政策的落實有了巨大的轉變與改進,但不可否認的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城鄉差距。當前要調動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必須把“還權于農”置于頭等重要的位置,這就需要進一步推進農村全面改革,涉及到行政體制與管理機制的改革與創新,依靠法治的手段營造良好的和諧的新農村創建氛圍。
要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為更好地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保農民實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的十六大等會議有關文件提出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巴彥淖爾在此方面也出臺實施了具體辦法。但在選舉實踐方面由于歷史傳統及立法技術等方面因素,導致還存在遵守程序不到位、參與選舉積極性不高、民主議政懈怠等問題。農村人口文盲半文盲還占一定比例,客觀制約了農民法律素質的提高。再者,隨著基層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質、知識水平和各方面能力跟不上新形勢發展需要,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近年來通過考試遴選大學生村官機制還需更務實的推廣實施。
要加強農資服務管理,切實保障農民權益。近年來廣大農民熱切期待通過科學的種植方法及蘊含科技成果的高附加值農資產品豐產增收,但是推銷假種子假農藥坑農情況在一些農村并不鮮見,因此引發的農民群體上訪事情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創建。今后還要在強化廣大農民防范意識的同時,通過行政管理及司法、執法體制采取舉措,加強農資產品渠道服務及管理,切實防范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行為,消除在農資產品來源渠道環節中存在的隱患,利用好民法典懲戒手段,最大化保障農民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要積極滿足農村基層司法需求。近年來,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糾紛及農民經營自主權被侵犯等事例屢見不鮮。現有資料表明,因征地引起的糾紛占農村糾紛的首位,成為影響和諧新農村建設的一個主要因素。為此,有必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本著方便農民訴訟的原則,人民法院根據農村實際簡化立案程序,減免訴訟費用,縮短辦案期限,加大執法力度。還應當重視民間調解、司法調解的積極作用,加大農村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促進村民間和解。
實務工作中唯有通過將民法典精神內涵與新農村建設積極融會貫通,引導農村群體樹立起法治觀念,規范農村各類型民事主體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才能夠真正發揮民法典在新農村建設中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健全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才能夠更加有力地推動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增加廣大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真正促進農村社會的全面發展。
(作者為內蒙古法學會理事、自治區優秀法律法學人才獎獲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