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進步和數字化轉型的加速,數字經濟成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首先需要檢審數字經濟中的基礎——數字勞動,認識和把握數字勞動的特征,建立數字勞動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能力的重要基礎。
“智力”與“創造力”是數字勞動的主要生產資料。馬克思曾經提出,用什么勞動資料生產是判斷一個勞動形態的重要標尺。數字勞動是依托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載體,以智力、創造力為主導,創造數字化產品的非物質勞動。人們的智力和創造力成為了數字勞動最重要的生產資料。
“無形物”是數字勞動的主要勞動對象。在傳統物質生產中,人們的勞動往往是加工和改造自然界所存在的有形物。而在數字勞動之中,則變為了對數據和信息等無形物進行采集、編碼、儲存、傳播等生產和加工。雖然生產和加工的對象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從“有形物”變為了“無形物”,但本質上來說,數字勞動依舊是一種生產性勞動。
“數字平臺”是數字勞動的主要勞動場所。網絡界面和數字化平臺成為了數字勞動的主要發生場所。數字平臺突破了勞動場所的限制,勞動場所不再是控制勞動者的工具。勞動者可以個體為單位參加到數字勞動之中,進行積極或者消極的勞動。數字平臺的存在也使得勞動的形態發生了變化,數字勞動本身可以是創新的,也可以是娛樂和消遣的。
雖然數字勞動的相關討論還在繼續,但是其“智力勞動”“生產性勞動”和“數字平臺”的特征已非常顯著。 以這三個特征為基礎,探索建立數字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成為當務之急。
建構平臺規范和準入白名單制度。數字平臺是進行數字勞動的重要場所,和傳統的生產所不同,數字平臺即是數字勞動的“生產地”,也是數字勞動的“介紹所”,還是“大賣場”和“成果庫”。平臺在數字勞動的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建立平臺規范的設定是規范數字勞動的重要前提,應包括勞動信用規范、平臺安全規范、數據隱私規范、工作安全規范等內容。在這些規范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建構準入制度,設置“平臺”白名單,鼓勵雇傭雙方在白名單中的平臺進行數字勞動相關活動,保障數字勞動能夠在合規、受監管的環境下進行,一方面避免數字勞動過程中雙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能夠確保數字勞動行為本身處于法律的約束和監管體系的監督之下。
健全數字勞動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數字技術和其背后存在的資本是推動數字勞動發展的重要動力,由于資本天然的逐利性的存在,就需要建立數字勞動法律法規,并且完善數字勞動監管體系。健全數字勞動法律法規可以促進數字勞動環境的穩定,使勞動成果的價值被準確評估,從而保障數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管體系則可對數字勞動背后的資本進行監管,防止資本野蠻生長,形成數字壟斷、數字暴力、和不正當競爭,營造良好的數字勞動生產環境。
加快引入多元監管機制。引入多元監管機制,在平臺自律監管的同時,引入社會監管、政府機關監管等多方機構進行監督。其中,政府機關的宏觀監管是其重點,對于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監管手段和監管力度都應該進行劃定,保證行政機關的監管有效。多元監管的引入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證數字勞動的合規發展,同時平臺、社會、行政機構的力量產生合力,形成“多級火箭”,助推我國數字經濟上升并且進入正確軌道。
不斷加深對于數字勞動的認識,把握數字勞動的基本特征,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健全與數字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成為了我國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提高我國數字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使命。只有構建起相關法律法規,才能確保數字勞動受到監管和保護,才能保證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處于快速和規范的軌道,在建設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能力的同時,進一步確保我國數字經濟的穩定和快速發展。(四川大學蔣曉麗、呂齊無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