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保密法第20條規定精神,明確保密期限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一是明確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指具體的時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二是明確解密時間。解密時間為具體日期或時刻,如規定某一秘密事項的解密時間為2025年1月1日,則到2025年1月1日該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到期。
三是明確解密條件。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如規定某一秘密事項以執行完畢作為解密條件的,則該事項實施完成后,自行解密。
2.如何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國家秘密標志是一種法定的文字與符號標識,用以表明所標識的載體、設備承載內容屬于國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級和保密期限。
根據保密法第22條的規定,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保密法在2010年保密法基礎上,新增了“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規定,要求電子文件添加密級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3.國家秘密如何變更?
保密法第23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變更內容包括密級的升高或降低、保密期限的延長或縮短、知悉范圍的變動。變更時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及時作出更新后的國家秘密標志,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4.如何理解國家秘密審核和解密制度?
保密法第24條規定了國家秘密審核和解密制度。
國家秘密審核制度的設計,旨在避免國家秘密“只定不解”,實現國家秘密動態管理。機關、單位需要根據審核情況作出解密、延長保密期限等處理。
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達或解密條件已經達成時,應當解密。但需要注意的是,解密不等于公開。
5.對于是否涉密有爭議該怎么辦?
保密法第25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對不明確事項定密時,應當由產生的機關、單位按照爭議或主張的最高密級先行擬定密級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來源:市國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