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單位發生重大泄露國家秘密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保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2.機關、單位定密不當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58條第2款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3.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保密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保密資質。
4.未取得保密資質、違法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該如何處罰?
根據保密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法從事本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的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密業務,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41條第2款規定的涉密業務”主要是指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或者涉密軍事設施建設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
5.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保密法第61條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本條是關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行政責任的規定。“濫用職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法律程序行使職權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徇私謀利的行為。
6.對違反保密法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保密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法規定,情節嚴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責任主體,既包括違反保密法規定的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瀆職的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涉及罪名包括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來源:市國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