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臺丨分期買房拖欠余款 法院判其還本付息
十多年前,王某購買了楊某某的一套房,當時付了部分房款后,其承諾余款逐年支付并承擔利息,但王某付了三年余款和利息后便不再償還,理由是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
2023年2月20日,雙方協商后,王某同意承擔本息共計6萬元,并當場付了5萬元,剩余1萬元出具了欠條,并約定了還款日期,但欠款到期后,王某仍未還款。
2024年5月10日,杭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某本金1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萬元為基數,從2023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4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巴彥淖爾晚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