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集約在行動丨用水單位要制定用水計劃
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應當根據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制定。對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用水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用水應當計量。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應當分別計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限期建設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農業灌溉用水暫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可以采用以電折水等間接方式進行計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國家建立促進節水的水價體系,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用水定額、供水成本、用水戶承受能力和節水要求等相適應的水價形成機制。
(來源:《節約用水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