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是關鍵
●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保持常態化外部壓力,同時要激發起全社會共同呵護生態環境的內生動力,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胡雅嵐
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必須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北Wo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茖W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健全的生態環境法律執行體系、完善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體系能夠有效平衡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為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持續增進人民福祉提供助力。
完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
讓生態保護紅線成為“高壓線”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與山川地貌、四季氣候、物產資源、人情風俗等密切相關,生態環境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需要高度重視地方的特殊性。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應當要做到既能夠發揮細化上位法的作用,也有利于結合實際情況、對癥下藥。一方面,地方環境立法應更加注重“小而靈”而非“大而全”,注重因事制宜和因地制宜。對于內蒙古而言,在草原保護方面,應從法規層面明確草原生態修復的標準、方法和程序,并將修復草場的責任壓實。同時,應細化草原使用轉讓、租賃等管理制度,防止過度放牧和非法開墾等問題,確保草原資源的合理利用;在濕地保護方面,應制定濕地保護專項規劃,建立濕地生態系統評估制度,明確保護目標、措施和責任主體,以監測帶動保護,及時發現并解決濕地退化問題;在森林保護方面,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森林(如天然林、人工林)制定具體的管理和保護措施,加強對森林采伐、更新造林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細化相關法律,使其更符合內蒙古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從而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大收益。另一方面,應針對我區特有的生態環境問題出臺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保護專項法規或條例,填補國家層面立法的空白。內蒙古大部分地區處于干旱、半干旱區,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積大、分布范圍廣,要根據實際情況細化相關條例,明確各項規定的具體操作辦法;制定防沙治沙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治理措施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使生態文明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提供針對性更強的法律支持。
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彰顯法治權威性和嚴肅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關鍵在真抓,靠的是嚴管。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是關鍵。只有對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嚴格進行查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才能夠得到保障。
加強環境執法統籌聯動。在生態環境領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往往具有空間延展性,這與傳統行政執法的屬地化管理存在沖突;生態系統中各環境要素之間存在普遍聯系,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這對傳統行政執法的專業化、部門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應貫徹整體保護理念,更加強調實現跨區域跨領域的統籌聯動。一方面,需要實現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跨區域協同,理順地理空間中的環境行政職權配置。重點流域、區域的治理需要打破分而治之的分割式管理,構建流域統籌、區域協同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需要實現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跨領域協同,整合不同部門間的環境行政職權配置。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探索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模式,從而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協同一體等治理目標,提高執法效率和效果。
提高生態環境執法能力。生態環境執法行為事關生態環境執法效果,關系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我們要把能力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如果說理想信念、職業良知為執法隊伍建設提供了深厚的精神滋養,那么執法能力培訓則為執法隊伍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經驗支撐。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既要結合環境執法工作中發現的短板,有針對性地加強業務知識的培訓學習;又要改進執法的工作方法,在面對不同執法對象時靈活采取不同的執法方式,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
完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體制。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水平,重點是解決執法不規范、不嚴格、違法成本過低、處罰力度不足,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在生態環境法律執行過程中應進一步明確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流程,加強調查取證、許可審批等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過程的規范化建設。同時,要堅決依法糾正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全面落實生態環境執法責任制,有力保障生態環境法律的嚴格執行。
強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
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
傳統環境司法主要發生于救濟性、私益性的環境侵權領域,未能真正觸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利益訴求。現代環境司法則開始向預防性、恢復性、公益性、專門性的能動司法轉型,能夠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普遍社會需求予以回應,實現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加強環境公益訴訟。一方面,應當加強訴訟主體的能力建設,檢察機關既可以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訓,幫助社會組織提高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水平,擴大公益訴訟的覆蓋面;同時,檢察機關也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形成多元化的司法保護格局。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通過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健全司法機關與生態環境、林業、農牧業、水利等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動機制,實現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方便行政執法部門在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時及時將案件移送到司法機關并提起公益訴訟。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方便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二者形成合力,共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建立生態修復機制。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要注重對生態環境司法制度功能的考察,建構預防與救濟并行、修復優先賠償的環境司法能動體系。實踐中,可以綜合采取補植復綠、恢復原狀等措施,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也可以設立生態修復基金,探索建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踐基地、修復基地等,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建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除了應當在關涉草原、森林、濕地等重點地區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還應當選拔和培訓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專業知識的法官,以提高其審理涉生態環境資源案件的能力,促進涉環境案件審理的專業化和高效率。
優化環境資源案件審理機制。在涉環境資源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做到簡化立案程序、縮短審理周期,健全環境資源案件的執行機制,確保案件能夠及時、快速地受理、審理,并得到有效執行。
法治既是生態文明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堅實保障,促進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統籌各領域資源,匯聚各方面力量,深入打好環境治理的組合拳。我們要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保持常態化外部壓力,同時要激發起全社會共同呵護生態環境的內生動力,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作者單位:內蒙古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