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某系離休干部,有三名子女,離休后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大女兒家中,由大女兒照顧其起居生活。后滿某突發疾病去世。去世后,因撫恤金和喪葬費分配的問題,其三名子女發生糾紛。二女兒和小兒子起訴大女兒,要求其平均分割撫恤金和喪葬費。
滿某大女兒隨即委托內蒙古瑞安律師事務所趙居政律師代理此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趙律師針對撫恤金的性質和滿某三名子女與滿某平時生活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法院判令大女兒分得滿某撫恤金的多數份額。通過法官調解,最終三人達成調解協議,大女兒分得滿某撫恤金60%的份額,二女兒和小兒子各分得滿某撫恤金20%的份額。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滿某離休后主要居住在大女兒家中,因此判定其與大女兒的依賴關系更為密切,同時大女兒贍養滿某過程中付出較多,故法院采納趙律師建議,為三人分析了法律規定,為維護親屬關系、促進案件辦理,滿某大女兒同意調解,最終案件調解結案。
趙律師講解道,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或單位對因公死亡或病故職工遺屬發放的經濟補償,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死者死后給予死者家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交付,旨在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死亡撫恤金并不屬于死者遺產,不能按照遺產分割,也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對象是與逝者有直接供養關系的遺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分配原則通常以保障遺屬基本生活為前提,兼顧遺屬的生活困難程度、與逝者生前的依賴關系等因素。
據包頭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