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票無法退回紅沖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怎么解決?
問:原發票無法退回紅沖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怎么解決?
答: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下游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款,為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繳納增值稅后方可開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需要將增值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并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后,由稅務機關根據校驗通過的《信息表》為銷售方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并不需要將原發票退回。
記者陳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