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煙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安全、文明燃放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巴彥淖爾市實際,現就規范煙花爆竹燃放事項通告如下:
一、煙花爆竹禁燃區域
煙花爆竹燃放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選擇開闊、平坦、出入通暢的場地安全燃放。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二、大型焰火燃放規定
舉辦大型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危險等級分級管理的規定、資質條件、程序等要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焰火燃放許可證》,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按照焰火燃放規定進行燃放,確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不得舉辦焰火燃放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三、煙花爆竹燃放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遠離煙花爆竹禁燃區域,同時做到以下幾點:
(一)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內、陽臺或屋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妨礙行人、車輛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在溫馨提示廣大人民群眾合理購買、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同時,巴彥淖爾市公安機關大力倡導環保、文明、安全過節理念,嚴禁未經安全評估合格即開展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嚴禁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寄運煙花爆竹,嚴禁非法網售煙花爆竹,對上述違法行為,巴彥淖爾市公安機關將從嚴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巴彥淖爾市公安局
2025年1月8日